发布时间:2025-11-28 09:21:51 浏览次数:56
本院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、委托和技术服务业务,具体范围如下:
1.经核准的法定检验业务
(1) TJ1、TD1各类电梯监督检验、定期检验;
(2) QJ1、QD1桥式起重机、门式起重机监督检验、定期检验;
(3) QJ2、QD2塔式起重机、桅杆起重机、旋臂起重机监督检验、定期检验;
(4) QJ3、QD3流动式起重机监督检验、定期检验;
(5) QJ4、QD4门座式起重机监督检验、定期检验;
(6) QJ5、QD5升降机监督检验、定期检验;
(7) QJ7、QD7轻小型起重设备监督检验、定期检验;
(8) QJ8、QD8机械式停车设备监督检验、定期检验;
(9) NJ1 ND1 场(厂)内专用机动车辆监督检验、定期检验;
2.无损检测业务
(1) UT 超声检测;
(2) RT 射线照相检测。
3. 委托和技术服务业务
(1)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;
(2)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;
(3) 特种设备预诊预警、安全技术评价、评估和各级政府、监察机构组织的监督抽查;
(4)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咨询服务;
(5)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和失效分析;
(6) 设备委托检验;
(7)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鉴定评审;
(8) 无损检测与评价;
(9) 仲裁检验;
(10) 特种设备安全监控应用产品及相关电子产品检验;
(11) 金属材料理化分析及金属结构力学性能分析;
(12) 其它委托项目。
4.鉴定评审模块
5.网上报检模块
报检指南
一、办理事项名称
1、起重机械监督检验(以下简称监督检验);
2、起重机械定期(首次)检验(以下简称定期检验)。
二、主要法律依据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》
2、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
3、《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》
3、《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》
4、《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》
三、实施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的主体
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。
四、服务对象
起重机械施工单位(含安装、改造、维修单位)、产权单位、使用单位或个人。
五、申报监督检验的条件
1、起重机械施工单位;
2、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》中安全监察范围内并且纳入《特种设备目录》的起重机械;
3、施工单位已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》的规定要求办理了施工告知书手续。
六、申报定期(首次)检验的条件
1、起重机械产权单位(首次检验)使用单位或个人;
2、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》中安全监察范围内并且纳入《特种设备目录》的起重机械;
3、申报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应为已注册登记、领取《安全检验合格》标志的在用起重机械,并且经过单位自检。
七、申报监督检验材料目录
1、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申请表;
2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、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者许可受理决定书等许可证明;
3、安全保护装置和电动葫芦型式试验证明;
4、整机型式试验证明或者样机型式试验申请表;
5、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书;
6、设备购销合同、施工合同和施工方案。
如上述资料为复印件的,必须加盖施工单位的公章。
八、申报定期(首次)检验材料目录
1、产品设计文件(总图、主要受力结构件图、电气原理图、液压或者气动系统原理图、使用说明书等);
2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(包括合格证、质量证明书等);
3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、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、整机型式试验证书(必要时提供型式试验报告);
4、安全保护装置和电动葫芦的型式试验证书(必要时提供型式试验报告);
5、整机船运证明、照片等资料(以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起重机械)。
以上资料凡提供复印件的,应当加盖申请单位公章。
注:使用单位加盖公章(个人申请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