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起重机械检验

发布时间:2025-11-28 09:21:51     浏览次数:56

本院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、委托和技术服务业务,具体范围如下:
  1.经核准的法定检验业务
  (1) TJ1、TD1各类电梯监督检验、定期检验;
  (2) QJ1、QD1桥式起重机、门式起重机监督检验、定期检验;
  (3) QJ2、QD2塔式起重机、桅杆起重机、旋臂起重机监督检验、定期检验;
  (4) QJ3、QD3流动式起重机监督检验、定期检验;
  (5) QJ4、QD4门座式起重机监督检验、定期检验;
  (6) QJ5、QD5升降机监督检验、定期检验;
  (7) QJ7、QD7轻小型起重设备监督检验、定期检验; 
  (8) QJ8、QD8机械式停车设备监督检验、定期检验;
  (9) NJ1  ND1  场(厂)内专用机动车辆监督检验、定期检验;
  2.无损检测业务
  (1) UT  超声检测;
  (2) RT  射线照相检测。
  3. 委托和技术服务业务
  (1)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;
  (2)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;
  (3) 特种设备预诊预警、安全技术评价、评估和各级政府、监察机构组织的监督抽查;
  (4)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咨询服务;
  (5)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和失效分析;
  (6) 设备委托检验;
  (7)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鉴定评审;
  (8) 无损检测与评价;
  (9) 仲裁检验;
  (10) 特种设备安全监控应用产品及相关电子产品检验;
  (11) 金属材料理化分析及金属结构力学性能分析;
  (12) 其它委托项目。

  4.鉴定评审模块

  5.网上报检模块

报检指南

 

   一、办理事项名称

  1、起重机械监督检验(以下简称监督检验);

  2、起重机械定期(首次)检验(以下简称定期检验)。

  二、主要法律依据
  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》
  2、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
  3、《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》

  3、《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》

  4、《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》

  三、实施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的主体

  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。

  四、服务对象

  起重机械施工单位(含安装、改造、维修单位)、产权单位、使用单位或个人。

  五、申报监督检验的条件

  1、起重机械施工单位;

  2、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》中安全监察范围内并且纳入《特种设备目录》的起重机械;

  3、施工单位已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》的规定要求办理了施工告知书手续。

  六、申报定期(首次)检验的条件

  1、起重机械产权单位(首次检验)使用单位或个人;

  2、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》中安全监察范围内并且纳入《特种设备目录》的起重机械;

  3、申报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应为已注册登记、领取《安全检验合格》标志的在用起重机械,并且经过单位自检。

  七、申报监督检验材料目录

    1、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申请表;

    2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、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者许可受理决定书等许可证明;
  3、安全保护装置和电动葫芦型式试验证明;
  4、整机型式试验证明或者样机型式试验申请表; 
  5、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书;
  6、设备购销合同、施工合同和施工方案。
  如上述资料为复印件的,必须加盖施工单位的公章。

  八、申报定期(首次)检验材料目录

  1、产品设计文件(总图、主要受力结构件图、电气原理图、液压或者气动系统原理图、使用说明书等);

  2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(包括合格证、质量证明书等);

  3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、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、整机型式试验证书(必要时提供型式试验报告);

  4、安全保护装置和电动葫芦的型式试验证书(必要时提供型式试验报告);

  5、整机船运证明、照片等资料(以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起重机械)。

  以上资料凡提供复印件的,应当加盖申请单位公章。

  注:使用单位加盖公章(个人申请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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