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厂(场)车检验

发布时间:2025-11-28 09:25:15     浏览次数:33

业务范围

本院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、委托和技术服务业务,具体范围如下:
  1.经核准的法定检验业务
  (1) TJ1、TD1各类电梯监督检验、定期检验;
  (2) QJ1、QD1桥式起重机、门式起重机监督检验、定期检验;
  (3) QJ2、QD2塔式起重机、桅杆起重机、旋臂起重机监督检验、定期检验;
  (4) QJ3、QD3流动式起重机监督检验、定期检验;
  (5) QJ4、QD4门座式起重机监督检验、定期检验;
  (6) QJ5、QD5升降机监督检验、定期检验;
  (7) QJ7、QD7轻小型起重设备监督检验、定期检验; 
  (8) QJ8、QD8机械式停车设备监督检验、定期检验;
  (9) NJ1  ND1  场(厂)内专用机动车辆监督检验、定期检验;
  2.无损检测业务
  (1) UT  超声检测;
  (2) RT  射线照相检测。
  3. 委托和技术服务业务
  (1)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;
  (2)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;
  (3) 特种设备预诊预警、安全技术评价、评估和各级政府、监察机构组织的监督抽查;
  (4)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咨询服务;
  (5)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和失效分析;
  (6) 设备委托检验;
  (7)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鉴定评审;
  (8) 无损检测与评价;
  (9) 仲裁检验;
  (10) 特种设备安全监控应用产品及相关电子产品检验;
  (11) 金属材料理化分析及金属结构力学性能分析;
  (12) 其它委托项目。

  4.鉴定评审模块

  5.网上报检模块

报检指南

 一、办理事项名称

  1、场内专用机动车辆验收检验(以下简称:验收检验);

  2、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检验(以下简称:定期检验)。

  二、主要法律依据
  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》
  2、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
  3、《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》
  4、《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》
  5、《非公路用旅游车技术条件》

  三、实施验收检验及定期检验的主体

  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。

  四、服务对象

  场(厂)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或个人。

  五、申报验收检验的条件

  1、场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或个人;

  2、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》中安全监察范围内并且纳入《特种设备目录》的场内专用机动车辆。

  六、申报定期检验的条件

  1、场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或个人;

  2、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》中安全监察范围内并且纳入《特种设备目录》的场内专用机动车辆;

  3、申报定期检验的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应为已注册登记、领取《安全检验合格》标志的在用场内专用机动车辆。

  七、申报验收检验材料目录

  1、南京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申请表;

  2、制造单位及施工单位资质许可证明文件、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等场内专用机动车辆技术资料。

  注:以上材料如是复印件需加盖相应单位公章(个人申请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)

  八、申报定期检验材料目录

  1、南京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申请表。

  注:使用单位加盖公章(个人申请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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