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时间:2025-11-28 09:25:15 浏览次数:33
业务范围
本院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、委托和技术服务业务,具体范围如下:
1.经核准的法定检验业务
(1) TJ1、TD1各类电梯监督检验、定期检验;
(2) QJ1、QD1桥式起重机、门式起重机监督检验、定期检验;
(3) QJ2、QD2塔式起重机、桅杆起重机、旋臂起重机监督检验、定期检验;
(4) QJ3、QD3流动式起重机监督检验、定期检验;
(5) QJ4、QD4门座式起重机监督检验、定期检验;
(6) QJ5、QD5升降机监督检验、定期检验;
(7) QJ7、QD7轻小型起重设备监督检验、定期检验;
(8) QJ8、QD8机械式停车设备监督检验、定期检验;
(9) NJ1 ND1 场(厂)内专用机动车辆监督检验、定期检验;
2.无损检测业务
(1) UT 超声检测;
(2) RT 射线照相检测。
3. 委托和技术服务业务
(1)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;
(2)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;
(3) 特种设备预诊预警、安全技术评价、评估和各级政府、监察机构组织的监督抽查;
(4)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咨询服务;
(5)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和失效分析;
(6) 设备委托检验;
(7)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鉴定评审;
(8) 无损检测与评价;
(9) 仲裁检验;
(10) 特种设备安全监控应用产品及相关电子产品检验;
(11) 金属材料理化分析及金属结构力学性能分析;
(12) 其它委托项目。
4.鉴定评审模块
5.网上报检模块
报检指南
一、办理事项名称
1、场内专用机动车辆验收检验(以下简称:验收检验);
2、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检验(以下简称:定期检验)。
二、主要法律依据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》
2、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
3、《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》
4、《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》
5、《非公路用旅游车技术条件》
三、实施验收检验及定期检验的主体
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。
四、服务对象
场(厂)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或个人。
五、申报验收检验的条件
1、场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或个人;
2、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》中安全监察范围内并且纳入《特种设备目录》的场内专用机动车辆。
六、申报定期检验的条件
1、场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或个人;
2、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》中安全监察范围内并且纳入《特种设备目录》的场内专用机动车辆;
3、申报定期检验的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应为已注册登记、领取《安全检验合格》标志的在用场内专用机动车辆。
七、申报验收检验材料目录
1、南京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申请表;
2、制造单位及施工单位资质许可证明文件、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等场内专用机动车辆技术资料。
注:以上材料如是复印件需加盖相应单位公章(个人申请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)
八、申报定期检验材料目录
1、南京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申请表。
注:使用单位加盖公章(个人申请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)